| 索引号: | 011158671/2026-13343 | 分类: | 应急管理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6-05-15 | ||
| 标题: | 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襄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文号: | 襄应急委〔2024〕1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襄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襄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襄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
2.1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办事机构
2.3 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4 咨询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
3.2 预警预报
4 地质灾害速报和研判
4.1 险情和灾情速报
4.2 险情和灾情研判
4.3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4.4 分级应对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响应行动
5.3成立专项工作组
5.4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
6 结束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结束
6.2 应急工作总结
7 灾后恢复重建
7.1 应急善后处置
7.2 恢复重建规划
7.3 恢复重建实施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8.2 通信保障
8.3气象保障
8.4避难场所保障
9 预案的管理、宣传和培训演练
10 附件
10.1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10.2术语解释
10.3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襄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襄阳市辖区域内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险情灾情防范和应对工作。
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原则。
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市政府决定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前期处置和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如下:
指挥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副市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
副市长(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
副指挥长:副秘书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
副秘书长(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襄阳军分区、武警襄阳支队、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地质局第八地质大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向社会发布险情灾情;确定、调整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组织受灾地区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查清受灾情况;派出现场指挥部、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装备和资金;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市直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对灾区的紧急援助;根据险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有关专家为指挥部提供减灾救灾决策建议;汇总报送险情灾情和减灾救灾工作进展信息;协调落实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并落实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为指挥部提供技术、后勤等服务保障;处理指挥部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应急需要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与处置、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必要时,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排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的监测和防范。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以通过电话、视频、音频等各种形式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级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设立并公布接报专线电话。收到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后,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的类型,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危害对象、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由县(市、区)政府核实情况后,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属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地质灾害发生不得超过1.5小时,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伤亡和失踪的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危及的主要单位建筑物、已采取的措施、可能的诱发因素等。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分管市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并按照市领导的指示,召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成员和专家到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险情或灾情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部署应急工作。
地质灾害按照险情和灾情的不同,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参见附件。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大型、特大型地质险情和灾情,由省级层面负责应对。
市、县(市、区)政府及职能部门,应按照属地原则和职责分工,先期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对压埋、被困和受伤人员等,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搜救、自救互救和医治抢救。
(2)划定安全区、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进一步扩大。
(3)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建筑物和相关设施,采取紧急抢险、防护、隔离或管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4)对于小型、中型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按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四个等级。
(1)四级响应
四级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研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报请市领导同意,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指挥协调:
①事发地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灾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②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掌握有关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信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三级响应
三级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指挥协调:
①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
②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
③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单位、辖区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掌握有关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相关单位参与险情、灾情会商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3)一级、二级响应
一级响应启动条件: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二级响应启动条件: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指挥协调:
①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灾区应急救援工作。
②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在省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
③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单位、辖区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掌握有关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相关单位参与险情、灾情会商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长的指示,通知指挥部各成员速到指定位置,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成立各专项工作组,指定组长。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5.3.1 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襄阳军分区、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现场指挥部指示;指导、协调各专项工作组的工作;负责指挥部与县(市、区)政府的工作衔接;指导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负责险情灾情信息和新闻稿件的审核;开展灾情调查评估;为指挥部提供技术、后勤等服务保障;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处理各专项工作组以外的事务;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3.2 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襄阳军分区、武警襄阳支队、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配置抢险救援力量,划分责任边界;调动救援队伍及装备,协调救援队伍之间的衔接与配合;搜救被困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排危等工作。
5.3.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整合、紧急调配医学救援队伍、药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群众安置点医疗卫生服务及心理援助;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管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5.3.4 灾情监测组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襄阳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湖北省地质局第八地质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上报指挥部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及时提供灾区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信息。
5.3.5 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组织筹集、调用和发放灾区生活必需品;接受和安排捐赠、援助等事宜。
5.3.6基础设施抢修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襄阳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水利、电力、油气热力管道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
5.3.7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襄阳支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5.3.8 新闻舆情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确定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宣传报道和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负责对媒体和记者的管理。
5.4.1 搜救被困人员
应急管理部门紧急调集消防救援、安全生产、社会应急救援组织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救援。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4.2 开展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
卫生健康部门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
5.4.3 灾险情研判和监测预警
自然资源部门密切监视险情和灾情发展,对险情灾情趋势和影响范围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大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闸站、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5.4.4 抢修基础设施
交通、铁路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等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应急工作服务。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用气。
5.4.5 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应急管理部门对可能面临灾害威胁的群众,及时组织转移到安全区域。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救灾物资需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积极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5.4.6 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4.7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成因、社会影响等调查。民政、住建、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水库大坝、道路桥梁隧道破坏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4.8 发布灾害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向公众发布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对社会上流传的不实信息,要及时澄清。对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的,要坚决打击。
在抢险搜救工作基本结束,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威胁基本消除,灾区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抢修基本完成,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且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各专项工作组和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确认后,由指挥长宣布结束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应包括灾害发生的原因、救援经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害防治及救援的评价、经验教训等。各专项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分别进行工作总结。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受灾区域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于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设施等,应及时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采取其他适当的处置措施。
市、县(市、区)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处置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处置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民兵、消防救援队伍、乡镇(街道)干部群众、社会救援力量、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处置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与救灾能力。
各地必须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相关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信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信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根据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需要,市气象局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为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各地及市有关行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管辖范围内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编制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密切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减灾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襄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襄政办发〔2017〕76号)同时废止。
特大型地质灾害: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大型地质灾害: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中型地质灾害: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小型地质灾害: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地面塌陷: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在自然作用或者人为活动影响下陷落,在地面形成凹陷、坑洞或裂缝的过程和现象。可分为岩溶地面塌陷和采空地面塌陷。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市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确定的宣传口径,组织媒体及时推进重要新闻稿件;指导协调涉事地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媒体做好科普知识教育。
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指导涉事地相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的应对及处置,协助做好网络舆论宣传引导。
市公安局:指导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指挥部决定,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市发改委:组织和督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和输供电、输油气设施建设及其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治理。
市教育局:做好对学校及管辖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及对其安全造成影响的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以及新建、改扩建学校选址及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做好中、小学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
市民政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民政服务机构灾害预防和紧急避险的教育培训。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自然灾害防治纳入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体系。负责遇难者遗体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负责市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并实施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监管;负责指导和协调县(市、区)财政部门保障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支出和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巡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危害。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健全地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统筹救灾物资储备。
市住建局:负责所辖领域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负责对行业所辖建设工程安全造成影响的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指导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中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负责所辖行业从业人员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城管信息的汇集、处理与反馈;运用数字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城市管理和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实时监测与动态控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沿线因交通建设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负责所辖行业从业人员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防范山洪和水土流失诱发次生地质灾害。负责所属水利工程枢纽管理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退水、水利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负责(督导),对水利枢纽工程和河湖水库安全造成影响的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协调医疗防疫工作,统筹指挥调派紧急医学救援力量,设置救护场所或临时医疗点,开展伤员现场急救、检伤分类和转运救治;组织开展灾区消杀防疫和饮用水安全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农业农村局:协助做好农业生产基础性设施(包括现代化农业基地及农田水利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指导因农村宅基地建房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监测和治理工作。
市文旅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A级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指导A级旅游景区安全造成影响的周边(周边影响景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负责所辖行业从业人员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
市国资委:负责核实所管工业企业受损情况,指导制定工业生产自救和工业恢复生产方案;组织受灾市属监管企业次生灾害抢(排)险。
市气象局:负责降水监测和预警预报,负责气象信息发布和共享。
襄阳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水情监测和预警预报,负责水情信息发布和共享。做好所辖行业从业人员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
襄阳军分区:负责指导组织驻襄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受威胁群众。
武警襄阳支队:负责指导组织全市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受威胁群众。
湖北省地质局第八地质大队: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