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执法情况月通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来自: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5-16
索引号: 011158671/2023-13364 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3-05-16
标题: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执法情况月通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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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执法情况月通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办,市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

现将《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执法情况月通报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办,市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省厅在全省实行安全生产执法情况月通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执法力量调配、执法装备保障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确保省厅工作安排在我市有效落实落地。

    二、强化系统应用。自2023年5月1日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办,市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必须全面使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系统,并严格执行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的《工作提示》(见附件2),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及时、规范录入执法信息,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数据线上线下同步、内容一致。

三、严格执法监督。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办要借助安全生产执法情况月通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效;严禁随意检查、“一刀切”生硬执法;要建立健全执法工作督办通报机制,督促全体执法人员强化“互联网+执法”思想意识,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执法、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如实“上网”执法信息,从执法硬件、工作机制上避免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法活动、日常监管不全面不严格、行政执法“有案不立”“久拖不决”等执法“宽松软”问题。

各地在落实安全生产执法情况月通报制度过程中,如果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反馈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王会华、张琼迪,联系电话:3444505;邮箱:xysaqy@163.com。

附件:1.《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执法情况月通报制度的通知》

        2.《工作提示》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执法情况月通报制度的通知.pdf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工 作 提 示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办,市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应用水平,现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除“临时检查”外,必须按照本级政府(管委会)批复后的年度执法计划、双随机执法计划,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二、除“临时检查”外,所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必须提前编制和审批《现场检查方案》,科学规范确定检查内容,并严格按照检查方案进行行政检查。确定检查内容时,对于属于首次行政检查的执法对象,必须全部勾选执法系统《检查表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所列的检查事项。对于非首次行政检查的执法对象,可结合工作实际,勾选有关检查表的部分检查事项。

三、“临时检查”产生的执法数据,必须及时补录入执法系统。“临时检查”是指应急管理部门除计划执法、双随机执法、专项执法外,临时组织开展的其他执法活动,例如安委办组织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的督查检查、明查暗访。必须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并在执法系统中规范录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执法、谁录入”的原则,如实录入执法系统对应的“检查事项”,线上自动生成有关执法文书。纸质执法文书内容必须与执法系统中的记录内容一致,严禁“阴阳文书”。

四、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分三种情况处理,严禁随意检查、有案不移、“一刀切”生硬执法:一是对于能够明确判定属于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的问题隐患,监管科(股)室提出不予以移交处罚的初步意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不移交执法支队(大队)立案查处;二是对于能够明确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非首违不罚、且适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问题隐患,必须移交执法支队(大队)立案处理;执法机构立案调查后,认定属于不罚、免罚情形的,填制《案件处理呈批表》报请局长批准不予以处罚,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不予处罚意见并教育,填制《结案审批表》结案;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问题隐患必须移交由执法机构依法立案调查;调查认定应当不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必须严格行政处罚。

五、应急管理部门所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数据(包括立案后不予以处罚的案件),必须全部录入执法系统,使执法系统真实反映本部门执法工作情况。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