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6-09365 | 分类: | 应急管理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6-01-29 | ||
| 标题: | 襄阳高新区富康路华宇苑2#增补楼项目“1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2025年11月10日上午8时20分左右,位于高新区富康路的华宇苑2#增补楼项目工地,湖北巨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名杂工人员在3层接料平台边缘作业时受物体打击后坠落至地面,伤员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果致死因系高坠造成),该事件直接经济损失约108万元(不含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纪委监委、高新区有关部门相关同志参加的襄阳高新区富康路华宇苑2#增补楼项目“1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阅现场勘验资料、调查询问等多种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11·10”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华宇苑2#增补楼项目位于高新区富康路华宇苑小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2002年,襄阳市建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辉公司)取得华宇苑2#增补楼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规划7层,建筑面积2448平方米。在建设过程中,原汽车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于2003年出具书面通知:"根据襄樊市委、市政府、汽车产业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协调会精神,汽车产业开发区腾飞广场工程建设将重新规划调整,通知2#增补楼工程停建",至今历时22年。建辉公司分别于2016年、2018年、2022年多次动工均被相关部门叫停,理由是管委会相关部门没有接到解除停建的通知,且相关许可证时限已过期。为此,建辉公司诉讼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委第三巡视组入驻高新区后,建辉公司向省委第三巡视组反映了该问题。2025年5月24日,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召开关于协调解决襄阳市建辉实业有限公司华宇苑项目信访事项的专题会议,同意建辉公司在线下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复工建设。2025年7月7日,建辉公司取得高新区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于2025年8月开工建设,总建筑面积2448㎡,地上7层,事故发生时,正进行主体5层模板支撑施工。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襄阳市建辉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15号,1995年7月24日成立,注册资金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179511993Q,法定代表人张*英,实际控制人王*章。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施工(以上均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物业管理;五金工具、水暖配件、金属材料、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销售。现场管理人员彭伟、马伟,无相关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公司),位于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学府路,2002年11月2日成立,注册资金2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82323603K,法定代表人徐*新。2025年9月29日取得湖北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42325287,使用期限2025年2月25日至2030年2月24日。2024年9月19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18]018399,有效期2024年9月19日至2027年9月19日。2022年5月28日与建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项目经理屈*,国家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鄂242161769295;安全员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鄂建安C2(2015)3003088。
3.劳务分包单位:湖北巨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梦公司),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东城怡景)1栋12层9室,2019年11月11日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CEC025,法定代表人姜*,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不含国家禁止经营或限制经营项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混凝土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金属结构工程的专业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能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23年7月14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20]044105(鄂)JZ安许证字[2018]018399,有效期2023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14日。2025年7月23日与建辉公司签订华宇苑2#增补楼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工程范围:办公楼设计图纸内涉及的所有土建主体劳务范围内的施工,主要工作内容为1、模板工程2、砼工程3、钢筋工程4、砌筑工程5、抹灰工程6、架子工程7、屋面工程(防水除外)8、外墙工程。以上各班组负责包含扎丝、机器(班组)、钉子、铁丝、钢管、木板、木方、套筒、胶带、刀卡、安全网等,不含钢筋混凝土。不包括范围:防水、地暖、外墙涂料。现场负责人为王建军,不能提供管理人员从业资质证书,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监理单位:湖北圣瑞宸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瑞宸公司),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油坊岗社区金华寺路33号,2018年11月30日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96WA062,法定代表人高*晨,经营范围含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等。2025年4月30日取得湖北省住建厅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242022472,使用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30年4月29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瑞,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编号00643079。
(二)肇事吊装车辆情况。
豫RED230号徐工XCMG汽车吊。
(三)相关人员情况。
1.冯*菊,女,汉族,52岁,事故遇难者,襄州区古驿镇人,系湖北巨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脚手架班组杂工。
2.高*,男,汉族,51岁,襄州区人,个体吊车司机。巨梦公司王*军联系到项目工地从事吊装作业。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建辉公司。未提供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架构、安全检查记录台账。仅有彭*、马*2名人员分别从事建设方现场内部管理和外部协调。且彭*还以立新公司名义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2.立新公司。2022年5月28日与建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施工单位,除参与办理施工证件和9月1日现场勘验外,建辉公司未通知其入场作业。
3.巨梦公司。未提供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架构、安全检查记录、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三级教育培训和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台帐。2025年7月23日与建辉公司签订了华宇苑2#增补楼土建劳务分包合同。
4.圣瑞宸公司。2025年5月24日与建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架构、资质证书完备,监理日志、旁站监理记录、监理例会、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现场监理资料齐全。因提出的监理意见始终得不到整改,于9月30日、10月8日分别向施工项目经理部下达工程暂停令,施工方拒不停工后于10月8日向高新区城建中心进行书面报告,10月9日高新区城建中心质安科对参建方进行约谈。因建辉公司不支付监理款项及监理意见得不到执行等原因,10月15日,圣瑞宸公司通过邮寄及微信通讯的方式向建辉公司送达《关于华宇苑2#增补楼项目暂停全部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暂停期间,因监理工作停滞所导致的一切工期延误、质量、安全风险以及法律责任,均由建辉公司承担;并于10月30日正式向建辉公司送达《解除监理合同通知》后,不再对该项目进行监理服务。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10日上午6时50分左右,华宇苑2#增补楼项目工地工人陆续进入工作岗位计划进行5层模板支撑施工,6时55分,高迁驾驶豫RED230号徐工XCMG汽车吊进行施工现场项目,经调整位置后于7时10分进入操作舱开始作业,将一层、三层钢管吊装至5层顶部。8时20分左右,钢管吊至5层顶部由巨梦公司工人卸载并对吊具复位,吊车在起钩旋转大臂过程中吊具钢丝绳卡环发生脱落,击中正在落地式脚手架三层接料平台栏杆旁(栏杆高度约60公分)整理钢管的巨梦公司杂工冯久菊,导致其身体倾斜从三层料台坠落至地面。8时40分左右,巨梦公司王*军接到现场工人报告后赶到事故现场,吩咐拆除事发现场落地式脚手架接料平台,并让吊车驶离现场。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高新区富康大道6号华宇苑2#增补楼项目工地,施工场地狭窄,现场建筑材料堆放混乱,与旁边街巷以可移动施工围挡隔离,吊车进入时拖开部分围挡,车头占据部分街巷路面。

卡环掉落地面现场图
吊装作业现场图

落地式脚手架接料平台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11月10日10时16分,死者冯*菊亲属在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向110报警,110安排富康路派出所出警。11时40分,富康路派出所电话报告高新刑警大队需勘验现场,12时20分至15时40分,高新刑警大队开展现场勘验检查。12时27分至16时03分,富康路派出所对现场6名人员展开询问。16时47分,高新区应急局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向市委市政府进行了报告。高新区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于当日对施工企业下达停工通知书,要求项目全线停工。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1月10日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8时35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将伤者冯*菊送往中西医结合医院,10时许,冯*菊经抢救无效死亡。
建辉公司、巨梦公司现场负责人员在将伤者送往医院过程中,及时联系伤者家属前往医院。伤者亡故后,高新区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会同东风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和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经多方积极协调,11月11日,死者家属与襄阳建辉实业有限公司、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巨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吊车司机高*四方达成赔偿和谅解协议,分三次给予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赔偿共计人民币108万元(目前已赔付到位5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在实施吊装作业过程中吊具钢丝绳卡环发生脱落,击中下方三层料台作业人员后致其高处坠落身亡。
(二)间接原因
1.建辉公司、巨梦公司安全责任缺失,没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巨梦公司违规搭建脚手架和开展吊装作业,司索人员无证操作,吊车大臂下未实施安全管控。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建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配备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绕开施工单位立新公司违规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劳务单位,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监理单位和劳务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安全投入不足。[1]
2.巨梦公司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盲然施工,客观上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2]
注:[1]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地方监管部门
高新区城乡建设发展中心在日常安全监管中对项目施工单位缺位现象失察,对10月9日约谈中提出的发现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安管人员未到岗;模架专业分包单位未提供资质人员证件、特种人员证件(架子工)等相关资料;现场外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撑未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外架层间防护未设置等重大隐患整改未形成闭环管理。
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王*章,建辉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现场负责人,未按法规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2.王*军,巨梦公司现场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施工,破坏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建辉公司。因违规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2.巨梦公司。因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三)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高新区公职人员在监管过程履职不力的问题由高新区纪工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一)建辉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依法依规从事建设活动,加强项目管理,履行好建设单位安全职责。
(二)巨梦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合法合规参与市场活动,严防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三)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事故的根源,强化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不深入、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