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处罚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来自: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6-01-13
索引号: 011158671/2026-01088 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6-01-13
标题: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处罚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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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

处罚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襄阳市应急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开展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为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情况如下:

案例一:湖北某化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25年5月,襄阳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反映湖北某化工公司存在违法储存问题,调查发现企业生产车间周边多处随意存放性质不明物料,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判定为危险化学品。据此,支队依法对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将危化品违规存放于普通生产区域,安全隐患突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涉案危化品已全部安全转移,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重大安全隐患得以彻底消除。

案例二:对湖北某汽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26日,襄阳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省应急管理厅移交的关于举报湖北某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件后,先后两次开展实地核查。通过对公司特种设备点检台账、登高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等资料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在没有取得登高作业证情况下,存在从事登高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主动讲述违法行为,并第一时间安排维修工进行培训取证工作,积极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给予湖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1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襄州区石桥镇某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者行政处罚案

2025年10月22日,襄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襄州区石桥镇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存在烟花爆竹储存的数量超过经营许可载明的限量的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当事人已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