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两起典型案例

来自: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9-27
索引号: 011158671/2024-29901 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09-27
标题: 通报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两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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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两起典型案例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襄阳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工贸行业、特种作业、隐患治理、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8月13日,根据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市应急管理局对襄州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未建立安全风险排查及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违法行为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一是责令该公司立刻停止未取证人员的工作,调离其工作岗位;二是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了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一: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规定。

违法行为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襄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襄阳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人民币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通过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查处,能够有效遏制无证操作带来事故隐患。

特种作业通常具有较高的危险性,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可能不熟悉设备的安全性能和风险,有些特种作业过程中还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若未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操作人员不了解防护知识,长时间暴露在这些有害气体环境中,在操作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通过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处罚,规范、警醒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安全事故隐患。

二是通过对企业不安要求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查处,能有效提高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认识。

处罚的压力促使企业清楚认识到建立双重预防机制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保障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企业管理层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风险的分级管控和隐患的排查治理,全方位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分级,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同时,加强隐患排查的频率和深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三是执法加普法,有效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通过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的讲解,让企业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而普法能使企业深入学习和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普法也是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当企业和员工熟悉安全生产法律后,会更加配合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减少误解和对抗,使执法工作能够更加顺利地开展,更快地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监管工作的效能和水平。










保康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磷矿有限公司磷矿某矿井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设备维护和保养、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7日,保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磷矿有限公司磷矿某矿井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三项涉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1、+1095m中段井下集中安装的压风自救装置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装置内有大量积灰,面罩有霉斑,且不能正常供气。违法行为二:2、+1095m井下消防栓接口与消防水带、水枪头规格尺寸不一致(消防栓接口为85内径,消防水带接口为80内径),不能正常连接使用。违法行为三:3、某磷矿有限公司磷矿某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章某某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保康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八)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某磷矿有限公司处叁万元(30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某磷矿有限公司磷矿某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章某某处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属一案双罚且涉及违反同一条款不同违法情形的认定较为清晰,能够明确区分不同的违法行为及其对应的后果,为后续的处罚提供了有力的依据。证据收集较为充分,能够支撑对不同违法情形的认定,确保了违法事实的准确性和法律法规适用的准确。针对不同违法情形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案对涉及一案双罚和违反同一条款不同违法情形的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处理范例。

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一是需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出现程序瑕疵,提高程序合法性的重视程度。二是建立更加科学的证据采信标准,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特别是对电子证据等新型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提高执法的科技含量。三是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避免出现错别字、标点符号和语法错误等问题,加强文书的审核和校对工作,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南漳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行业、特种作业、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1日,南漳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渣场筑坝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焊接与热切割人员朱某某,电工侯某,取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符合尾矿库特种作业要求,违反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配置焊接与热切割及电工特种作业人员,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的违法行为。

南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于2024年6月17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焊接与热切割及电工特种作业人员,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 ,对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突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检查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在众多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很多是因为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及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违规操作,事故发生后又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最终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能够有效抑制该类事故的发生,大大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二是通过查证特种作业证的真伪和适用的范围,能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的安全条件。

在检查特种作业操作证时,不仅要看持证情况,还要有辨别适用、真伪的能力。检查时,特种作业人员提供的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执法人员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判断该证书与实际从事的施工项目不相符,同时收集了相关证据。通过查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该规定中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但该施工是尾矿库的筑坝施工活动,不是房屋建筑施工,也不是市政工程施工。认定了企业的违法行为,规范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行业内使用的范围。

三是“执法兼送法”,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案件调查过程中,企业及当事人起初并未认识到存在的安全问题,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将法律、法规认真讲解,不仅让他们认识到错误,还认识到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危险后果,提高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同时,通过“送法”活动不仅提高了企业对从业人员资格证件的审核水平,还阐明了行业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件的标准与要求。

通过此案件的办理,不仅对施工方进行了处罚,也对项目的发包单位进行了批评教育,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在今后的项目发包中,一定要严格审查外包企业的资质、证件等相关资料,杜绝资质、证件与建设项目不相符现象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