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29895 | 分类: | 应急管理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4-06-28 | ||
| 标题: | 通报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两起典型案例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通报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两起典型案例
襄州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有限公司
航空路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一案双罚、危险化学品、安责险、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4日,襄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有限公司航空路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某有限公司航空路加油站员工培训证明有9人,该加油站却只给5人购买了安全责任险,存在未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该黄某某作为该加油站站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没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处理结果】
该加油站未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条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黄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没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主要负责人黄某某作出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本案中该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属于高危行业,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应该全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但该公司只给少数管理层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即不能保障所有员工权益,而不能保障公司的利益。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能够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减轻政府的负担。
谷城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爆竹
批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零售、许可证、流向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7日,谷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谷城县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谷城县某超市销售烟花爆竹,且未严格执行登记制度,未对配送的烟花爆竹进行流向登记。
【处理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未经许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并且要建立完善的流向登记。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未建立流向登记制度两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从源头上规范批发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