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两起典型案例

来自: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3-29
索引号: 011158671/2024-29892 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03-29
标题: 通报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两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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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两起典型案例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

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一案双罚、“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和消防专项整治“雷霆”行动、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

【基本案情】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调查询问等方式发现某化工有限公司及山西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3年8月至12月20日期间,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襄阳余家湖保康工业园的生产经营场所调配尾气清洁剂及车用甲醇燃料,而后以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名义销售,通过询问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等相关人员,销售尾气清洁剂及车用甲醇燃料约20吨,根据段某某提供的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售销的尾气清洁剂及车用甲醇燃料的分析检测报告,可以判定其销售的尾气清洁剂是危险化学品。

【处理结果】

一是将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追究责任;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段某某处捌仟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张某某处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段某某、直接责任人员张某某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典型意义】

一、该案在调查处理时离案发时间跨度时间比较长,虽然对案件的查处及取证增加了难度,但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搜集的证据比较充分。

二、违法行为另一主体单位不在本省,涉及跨地域查处及移交工作,虽然案件较复杂,但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有力地查处。

三、有力地打击和惩处了“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枣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纺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积尘严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枣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生产车间现场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的”情形,该公司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对现场有关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

某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有关条款,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整改,并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一是提高了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警示教育作用。作为常见的工贸纺织企业,应当对其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我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既使工贸企业对自己违法行为有充分的认识,又警醒当事人以后对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到位,起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能教育企业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

二是进一步规范企业现场生产条件。纺织企业车间棉絮较多,长时间没有清理,极易造成堆积,一旦碰到火源,极易发生爆燃事故,往往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许多企业人员对此还存在盲区,没有及时地落实好清扫粉尘制度。本案有力震慑了相关行业经营者,提升企业自觉主动性,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三是发挥粉尘涉爆企业举一反三的典型意义。有些粉尘涉爆企业存在未及时清理粉尘的行为,各有关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粉尘清理制度,落实粉尘清理岗位职责,明确责任人,按照粉尘涉爆企业的有关标准要求负责对粉尘的及时清理,最大效果地防止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