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两起典型案例

来自: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3-31
索引号: 011158671/2023-40071 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3-03-31
标题: 通报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两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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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两起典型案例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对襄阳市某某花炮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行刑衔接、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无证销售。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6日,保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保康县歇马镇盘龙高速路口防疫卡点执勤过程中发现:襄阳市某某花炮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2022年5月23日,襄阳市公安局移送该案件至襄阳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调查,按照程序进行了调查核实,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按要求进行了复查。案件调查终结后制作了《调查终结报告》。

【处理结果】

襄阳市某某花炮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王某某销售烟花爆竹,该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陆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22年8月22日,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本案办理完毕,于2022年8月25日结案。

【典型意义】

深化打非治违成果。烟花爆竹作为危险物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风险较高,是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对周边重要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造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此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为襄阳烟花爆竹领域合理经营、合法经营起到了较大的规范作用,起到了惩前毙后的警示作用,杜绝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合理应用自由裁量。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属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本案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审慎”的原则,充分考量违法情形和整改成效进行裁量。

纵深推进行刑衔接。通过此次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加强了各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畅通了行刑衔接,进一步有效打击了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本案的办理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达到了惩治一家教育一片的目的。



南漳县应急管理局

对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行业,特种作业,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7日,南漳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某水泥有限公司开展2022年第一季度“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项目机电安装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实施动火作业过程中,涉嫌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认定了该违法行为。南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于2022年4月28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2]9号),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于2022年4月29日缴纳了罚款,同日办理了结案审批手续。

【处理结果】

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罚款按期缴纳,已结案。

【典型意义】

通过此案件的办理,即体现了行政执法人员办案的能力、水平,又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一是执法人员迅速对当事人进行了指正,现场固定证据,并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夯实了证据基础,认定了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杜绝了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清的现象,较好体现了我执法人员办案的能力、水平。

二是树立了执法人员“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形象,对企业的安全监管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三是案件调查过程中,通过执法、送法,宣讲法律知识,让企业及当事人认识到法律、法规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红色底线,不得踩踏、突破。

四是执法人员将法律、法规认真细致地讲解给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并对违法行为极易造成的后果进行了阐述,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深刻认识到在管理企业中存在的不足,并承诺在经后的管理中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抓好落实,一定做到警钟长鸣,认清“抓安全管理”就是“抓经济效益”的经营理念,做到安全生产不出事故。

五是对发包方也提出了要求:在今后的项目发包中,一定要严格审查外包企业的资质、证件等相关资料,杜绝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此案件的办理,不仅对施工方进行了处罚,也对项目的发包单位进行了批评教育,在同类企业中直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