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办法》征求各地各单位意见反馈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

来自: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2-02-17
索引号: 011158671/2022-03437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2-02-17
标题: 《襄阳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办法》征求各地各单位意见反馈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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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办法》

征求各地各单位意见反馈情况


一、县(市、区)对《办法》的修改意见

1.枣阳市:建议将《办法》第十二条第9项“体育场馆的征用由体育部门负责实施”,修改为“体育场馆的征用由体育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2.谷城县:建议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市直相关部门对《办法》的修改意见

1.市住建局:建议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款“建设工程机械的征用由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实施”,修改为“建设工程机械的征用由住建部门负责实施”。

2.市商务局:①建议将《办法》第十四条“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制作应急征用清单,附加签章,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交接手续。应急征用清单一式2份,征用双方各执1份”,修改为“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制作应急征用清单,与征用物资场所管理调遣单位或实际使用单位,以及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应急征用清单一式3份,征用实施单位、管理调遣单位或实际使用单位、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各执1份,并加盖各自公章”。

 ②建议将第十六条“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灭失或者发生直接费用的,征用实施单位或者被征用物资、场所使用单位应当一并出具毁损、灭失或费用征用”修改为“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灭失或者发生直接费用的,实际使用单位应当出具毁损、灭失或费用证明,并经被征用单位或个人签字认可。

     ③建议将第二十二条补偿金额核定中“征用实施单位应当自受理补偿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金额核定,征用实施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相关补偿标准与受偿对补偿具体金额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偿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征用实施单位和受偿人共同指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征用实施单位承担。”修改为“征用实施单位应当自受理补偿申请30个工作日内,按照现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遴选第三方中介机构,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核定补偿金额”。

3.市财政局:建议将《办法》第一章“总则”中第八条“应急征用补偿....统筹安排。”,修改为“应急征用补偿.....统筹安排。属于市级事权的,补偿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区级事权的,补偿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4.市经信局:①建议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二款“能源的征用由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商务部门负责实施”,修改为“能源的征用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商务部门负责实施”。

②建议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二款“其他物资、场所的征用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修改为“其他物资、场所的征用由有相应职能的部门负责实施,相应的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襄阳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办法》

征求各地各单位意见采纳情况


1.谷城县:建议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市住建局:建议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款“建设工程机械的征用由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实施”,修改为“建设工程机械的征用由住建部门负责实施”。

3.市商务局:建议将第十六条“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灭失或者发生直接费用的,征用实施单位或者被征用物资、场所使用单位应当一并出具毁损、灭失或费用征用”修改为“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灭失或者发生直接费用的,实际使用单位应当出具毁损、灭失或费用证明,并经被征用单位或个人签字认可。

4.市财政局:建议将《办法》第一章“总则”中第八条“应急征用补偿....统筹安排。”,修改为“应急征用补偿.....统筹安排。属于市级事权的,补偿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区级事权的,补偿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5.市经信局:建议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二款“能源的征用由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商务部门负责实施”,修改为“能源的征用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商务部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