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征求《襄阳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来自: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4-25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安全生产法规要求,进一步推动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落地,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市安委办草拟了《襄阳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地各单位意见。请各地各单位于6月24日中午12时前,将修改意见纸质版(加盖公章扫描件)和word电子版一并反馈至市安委会办公室。若无修改意见,也请进行反馈。

联系人:鲁亚丽,联系电话:3522595,邮箱:1559581895@qq.com,luyali@xy.zw。

附件:《襄阳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

襄阳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

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切实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管合法必须管非法”“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宁可抓重、不可抓漏”和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各地、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遇到特殊情况或安全生产出现重大问题,随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

二、落实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各地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要亲自研究部署抓落实,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层层示范。党委主要负责人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推动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县(市、区)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事故、市级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事故时,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带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三、落实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并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其他领导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 (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效管控重大风险,及时发现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参与专项应急预案制修订及演练、应急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每季度组织分析政策法规、审批执法、事故隐患治理、安全风险管控、支持保障等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推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临时承办任务按期完成。对分管行业领域存在安全生产“零执法”,重大事故隐患“零排查”“零处罚”,专项整治推进不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2起(含)一次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行业领域安全水平低、风险高,被上级部门通报等严重情形的,及时给予有关县(市、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谈话警示,督促限期完成整改。

四、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研究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负责指导督促下级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本行业领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配合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健全会商研判、联合执法、问题移交、吹哨报到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

五、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工作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和监管制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等工作。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备案等)或者验收,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或限期排除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重拳出击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行业禁入、联合惩戒、“一案双罚”等手段,落实行刑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配合或者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和协查机制,受理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办理部门移交的问题隐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六、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应当加强对“三管三必须”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安委会成员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全链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统筹协调、调度指挥,提高监督指导质量,提升统筹推进工作质效;组织对各地各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工作开展暗访检查,及时通报工作情况。通过提醒警示、通报约谈、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等措施,督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共同推动安全生产举措落地见效。

七、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党委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工作报告、议事日程、职责清单。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依规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发现或移送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组织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宣传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指导新闻媒体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加大公益宣传力度。财政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落实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所需工作经费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按照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予以必要保障。团委、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文化活动,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民主管理监督,推进群防群治。

八、做好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把制度完善起来、把责任落实下去,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分类分级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汇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职责清单、问题隐患台账、考核通报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监管执法人员、行业领域专家、技术检查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九、做好安全生产救援各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做到“风险清、责任明、预警早、响应快、物资足、队伍强、值班实、信息畅”。落实《襄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加强事故救援处置,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出动救援,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十、做好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嘉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到位,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相关工作人员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履责不到位,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十二、本意见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